案例警示丨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在棋梓镇客运中心查获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由湘乡市公安局立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侦查。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9月27日下午2时左右,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棋梓镇人民政府电话报告,棋梓镇客运中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进行救火过程中发现客运中心旁边的门面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
获悉案情后,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湘乡市公安局赶赴棋梓镇客运中心进行现场核查与处置。经对棋梓镇客运中心内18个门面核查后发现,其中第2个门面为起火点,里面存有烟花爆竹,第4、5、6、18号门面内也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97件,而门面分属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三人。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当即依法依规对门面内497件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安全转移至专用仓库。
李某、刘某某、魏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客运中心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于10月26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月4日,湘乡市公安局对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三人分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案李某、刘某某、魏某某三人较为特殊,其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场所在棋梓镇下的村组案例警示丨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而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仅限于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和储存,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本案案发地在棋梓镇镇上的客运中心,并非其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违法。而其行为还直接威胁到客运中心人员、乘客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储存场所附近已发生火灾,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三、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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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02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注意防范!
1.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2.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烟花爆竹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3.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引发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可构成刑事犯罪。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线索,要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
4.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